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。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,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,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。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,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,与乙公司合作,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,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、原理、特点、说明,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。甲公司起诉后,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》(我国为该公约成员国)的有关规定,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5万元。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,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()
A.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
B.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》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
C.《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》在我国属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
D.我国法院受理该案,依据的是保护主义原则
ACD
解析:本国与别国缔结的条约,一种情况是直接作为本国正式法源适用,另一种情况是吸收为国内立法的内容后作为本国正式法源适用,故A项说法错误。我国法院受理该案,依据的是属地主义原则,故D项说法错误